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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台地灾搬迁实施方案(2014~2016年)
 
作者:重点实验室   来源:网络   时间:2014-05-19   浏览量:2813次
     2014年5月5日,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向福建全省印发《关于印发福建省地质灾害搬迁三年实施方案(2014-2016年)》(以下简称《方案》),福建省在3年力争搬迁20000户约8万人。2014年计划搬迁6000户、约2.4万人,2015年搬迁7000户、约2.8万人,2016年搬迁7000户、约2.8万人。受地质灾害严重威胁自愿整体搬迁的农户(20户以上)、列入国家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且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对象可优先列入搬迁计划。
    《方案》明确了搬迁工作的目标任务、工作程序、扶持政策等。
    《方案》明确,对符合补助条件的集中重建户和进城(含城镇)购房户可以实施叠加补助。同时,对重建户和进城(含城镇)购房户实行规费(基金)减免。重建户免收土地证书、房屋产权证书工本费等;对搬迁对象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凭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地质灾害搬迁补助对象证明,购房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最优惠政策等。
    《方案》具体规定:对列入国家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的对象,中央给予每人补助7000元。对于原省级补助,方案做了调整。地质灾害搬迁补助,国土资源渠道由原每户补助5000元提高到1万元,旧宅基地复垦每亩补助土地复垦费用1.8万元;造福工程危房改造每人补助3000元,困难计生户、少数民族、贫困残疾人等对象享受政策叠加,即困难计生户每户追加补助3000元、少数民族户每人追加补助600元、贫困残疾人按家庭人口每人增加补助1000元,五保户每户(人)补助1.5万元;因地质灾害房屋损毁农户,其补助标准由民政部门根据灾情确定,资金渠道予以单列。同时,方案要求,县级政府应多渠道筹措资金,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对象,旧宅拆除并复垦的,补助到户资金不少于每户3万元;旧宅基地确实无法复垦的,补助到户资金不少于每户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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